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3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领,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政,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090T5F。
负责人:时圣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成武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先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陈会领、牛政,被告成武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武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4390元(最终数额以财产损失评估结论为准),在审理中增加赔偿评估费2000元;2.判令被告成武供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3日9时13分左右,***经营的位于成武县××镇××道路南的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发生火灾。***亲眼所见是由成武供电公司安装在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北墙西侧的电表箱迸发火花引起的火灾。起火后,周围邮政局人员赵同德进行了救火并且拨打119报警,但直至灭火器用完也没有起到灭火效果。成武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后将火灾扑灭,并出具菏成消火认字[2022]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烧毁广告牌、空调、床、橱柜、门头、门柱、吊顶、地板、灯箱、门窗、空调2台、电动车1辆、电脑2台、茶吧机10台、电饭锅11个、洗衣机5台、电饼铛7个。起火部位位于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北墙西侧外部;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外来火源和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
经原告统计,火灾直接造成构筑物、装修、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94,390元。因起火点是位于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北墙西侧外部的电表箱,此电表箱中有八户电表。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的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由于被告疏于对其享有产权的电表箱进行维护管理,才致使火灾的发生,造成原告严重的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后,被告自行对起火的电表箱予以更换,并对运营线路进行维护。
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成武供电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单位的产权分界点,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其他均属于用户所有。也就是说本案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被告的只有进户的低压线及电表箱的支持物,其他均属于用户,而产权属于被告上述设施本身不会引发火灾,本案起火的原因尚且不明。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案发情况,被告供电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2年1月13日9时13分左右,位于成武县××镇××道路南的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发生火灾。发现起火后,周围人员进行了救火,并拨打119报警。成武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并将火扑灭。之后,成武县消防救援大队经过调查、现场勘验、拍照,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菏成消火认字[2022]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场所是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过火面积约110平方米,火灾烧毁广告牌、空调、床、橱柜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宗;起火部位位于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北墙西侧外部;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外来火源和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
另查明,起火点在起火部位中的电表箱,电表箱及其中的电表属于被告成武供电公司,由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进行供电运营维护。
成武县天鑫移动手机大卖场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由原告***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手机及配件零售,手机维修。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中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鲁中慧评字[2022]第14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价值为54699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频,火灾发生时起火及燃烧过程视频,目击证人证言,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及《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的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而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应为电表箱内的电表,电表及电表以上(表前)的供电线路、设施都归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和维护。由于案涉财产的损失是在被告成武供电公司的供电设施(电表箱内的电表)上起火,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切断电源,造成火势蔓延而引发火灾造成的;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外来火源和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电路故障引发火灾;而被告成武供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引发火灾不是其电路故障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成武供电公司应对原告***因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财产损失数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54699元为据。原告主张赔偿财产损失9439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资产评估费2000元系查明涉案财产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4699元、评估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负担649元,原告***负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贾彦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雪允
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