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70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097N,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057D,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少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汪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