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