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4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
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057D,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少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