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7697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
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057D。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涵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顾熠卿
书 记 员 胡梦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