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584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1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79802711J。
负责人:陈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春,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057D。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