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88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
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0726057D。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晋佳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