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735号
原告:***保税区永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6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伍育钧。
原告***保税区永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税区永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税区永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