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56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平泉市,现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北10号。
负责人:郭金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路南名都广场704号。
负责人:谢福全。
原告***与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计1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