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2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绵阳市科创园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0月9日,上诉人***因对相关法律关系和诉讼知识了解不够,本案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据和诉讼材料准备不足,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本人意愿,并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