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中建鸿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1405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9CTXK。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鸿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118-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59730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顺展鼎泰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PPG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8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川顺展鼎泰劳务有限公司和***之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中建鸿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顺展鼎泰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7日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21元,减半收取1946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