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3民初127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9CTX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