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富士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富士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4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

被执行人大庆市富士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华。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旭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