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5312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约40岁,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
法定代表人:王双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