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182行审95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北任村北任0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60222490F。
法定代表人:车福群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5日生,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村二组土地8731.1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6月20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对该处罚决定中罚款112840.86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3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12840.86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