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323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鑫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老城钢材市场。
被执行人: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车大沟。
法定代表人:车福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鑫旺物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荥龙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82执6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