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4889号
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韵城公寓907-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50FN9Q(1/1)。
法定代表人:蔡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北关四里桥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3CGY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二、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
审判员 曹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