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2836号
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水韵城公寓907-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50FN9Q。
法定代表人:蔡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北关四里桥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本院在审理**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32元,由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