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韵城公寓907-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50FN9Q(1/1)。

法定代表人:蔡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北关四里桥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3CGY0W。

法定代表人:石志梅,该公司总经理。

一、申请执行人**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44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1、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履行完上述100万元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2、被告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若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泗县华宇医院有限公司应支付电梯款85万元及逾期付款履行(履行以85万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诉讼费7429元。案件受理费14858元,减半收取7429元,由原告**润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法本案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执403号案件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