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立民终25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72、2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
原审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14、2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
上诉人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两案一审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案原审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首层101之**,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两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