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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5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 原告:***,住广州市。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