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6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53号
原告:***,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