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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6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53号 原告:***,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