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1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6号4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5号首层101之二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越
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