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艾诺斯(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706Y。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笑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14号新海园优盘2单元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70264942M。
法定代表人:董晓静,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达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民终6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寅生
人民陪审员  栾新福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