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8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北区渭阳五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人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9)132-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9)132-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