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3639号 原告:江苏某某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7元减半收取计88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马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