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某;陈某;沈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7民初1508号 原告:陈某,男,住河南省宜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男,住河南省伊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沈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