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699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德鑫莱集团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
第三人:故城县硕轩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德鑫莱集团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故城县硕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