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03民初1834号
原告: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凤城紫玉轩5楼1门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OMA0CKQQN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1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苏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