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卢某;沈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72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江城街道木麻根社区大料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6********。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李寨镇张庄村委会卢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 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586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名下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桂N9G5**)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58660元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的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桂N9G5**)。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607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