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30民初835号 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17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35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宇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6元,由原告榆林市洪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