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7036号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6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吴祥新,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青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