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君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2民初942号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6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吴祥新,任董事长。
被告: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冯朝,任执行董事。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