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083号
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缸窑路(原清源环保机械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85748878K。
法定代表人:郭金凤,经理。
被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8049381X9。
法定代表人:吴祥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唐山市崇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丹清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