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17610号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祥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汉市东长远村。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
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慧
书 记 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