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6民初2344号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6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吴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伟,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服务工程师,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神头乡(东罗沟)。
法定代表人:王东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涉县更乐镇平乐路口北侧。
负责人:王东书,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被告邯郸涉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38元,减半收取276.69元,由原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