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与某某、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12民初2098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与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7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1195元),并支付原告因催收所欠货款所发生的差旅费、人工费等5000元;2、被告***对上述的货款、逾期付款的债务利息、差旅费、人工费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左右,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新安寺安置房13栋的建设工程项目,被告***系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1年上旬,被告***以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供应新安寺安置房13栋建设工程项目用砖。协议达成后,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提供货物。2013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确定共欠原告红砖款187000元。2016年2月6日,被告***支付了3万元,尚欠157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系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两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认为原告不具有起诉的资格;2、被告***不是被告项目经理,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口头向原告购买红砖。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13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新安寺小区共欠红砖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元整,***”。2015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新安寺小区安置房B栋所欠多孔转款经***同意由霞凝公司代扣”。2016年2月6日,被告***支付了货款3万元,尚欠货款157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于2016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本院受理后,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以上事实有欠条、承诺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系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这一事实,亦未提交将货物送至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单凭被告***个人出具的条据,无法证明货物与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对于尚欠的货款,原告只能向被告***个人主张。原告要求被告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原告主张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催收货款差旅费、人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支付货款15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被告***负担1720元,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茶亭新型建材砖厂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