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46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99号1幢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094号。 法定代表人:朱檑。 原告**与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