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46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99号1幢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094号。
法定代表人:朱檑。
原告**与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