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671号
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99号1幢1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淼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以需要调查更多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