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727执229号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3)浙0727行审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727执22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