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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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3715号之二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建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9631363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渥街道迎宾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780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8元,减半收取4824元,由铭品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