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杨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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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27民初1606号
原告万礼新,男,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杨某,女,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万某1,男,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女,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万某1、***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系两人母亲。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淑娜、王素琴,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海,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永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明,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渥街道迎宾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金银珠,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梅,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朝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与被告黄金海、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渥街道办)、***、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景公司)、陈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淑娜和王素琴、被告黄金海、被告新渥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志明、被告明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梅、被告陈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诉称:万礼新和刘天美系夫妻,生育长女万建菊、长子万建涛、次子万建超、小子万建学。万建涛和杨某系夫妻,生育儿子万某1、女儿***。刘天美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被告黄金海系涉案的新渥街道翠南社区方田小区安置房屋建设户,该户房屋墙体粉刷工程由被告新渥街道办统一牵头发包。2021年6月5日,被告***雇佣万建涛在该工地做墙体粉刷。2021年8月10日下午万建涛在作业过程中从被告黄金海房屋的四楼坠下,后即被120救护车送往磐安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用。四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赔偿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营养费90元、误工费143.55元、护理费180元、丧葬费36039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8014.62元、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95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51969.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四原告将第一项请求变更为判令五被告立即赔偿四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营养费90元、误工费165.81元、护理费180元、丧葬费54322.5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费用8482.03元、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953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270742.84元。
被告黄金海辩称:建房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如果保险可以赔,就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渥街道办辩称:本案应当按工伤的程序进行,案涉工程系发包给明景公司,受害者与明景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告知按工伤的规定来处理。如法院认为本案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的话,我方与万建涛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与***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应对万建涛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明景公司提供的证据,尽管案涉工程书面上的中标时间是在2021年8月12日,但案涉工程系邀请招标,不是公开招标,中标及开工令发出的时间是2021年的8月13日,但实际上明景公司早投标开标以前就已经进场施工,而8月12日的招投标只是走一下程序。2021年10月29日,明景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其中黄金海户的工程量为764.59平方米。故案涉工程系新渥街道办发包给明景公司,明景公司也认可,法律关系清楚。万建涛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部分项目过高或不合理。另方田小区风貌提升工程是由我方负责实施的,但要向每户农户收取费用。综上,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万建涛并非其雇佣,其与万建涛均系受陈朝平雇佣。都只是拿工资,无非是按平方计费。现场的毛竹脚手架非常简陋,不符合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万建涛死亡之间有非常明显的因果关系,毛竹架是由陈朝平安排搭建的。万建涛在作业时没有绑安全绳索,在脚手架上踩空坠落,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依据或过高。
被告明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与明景公司无关,明景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明景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参加公开招投标,8月13日收到新渥街道办中标通知书和开工令,开工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而案涉事故发生的2021年8月10日。万建涛与明景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状中也未提及明景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渥街道办公开招投标时,有四家公司参加,并非如新渥街道办所述工程本来就由明景公司施工。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依据或过高。
被告陈朝平辩称:案涉工程招投标之前,是黄金海隔壁的两户人家找我去做的,然后我叫***去做,黄金海家看到边上在做了,跟***说也要做。***说黄金海早一个月前就已经叫过了,因为没有时间没有做,一直拖到去黄金海家隔壁做,这个时候黄金海又提出来要做,所以就一起做掉,当时考虑过几天就要招投标了。我和黄金海、万建涛都不认识。后来新渥街道办招投标也是我中标的,我愿意按规定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万礼新和刘天美系夫妻,生育长女万建菊、长子万建涛、次子万建超、小子万建学。万建涛和杨某系夫妻,生育儿子万某1、女儿***。刘天美已于2019年11月18日去世。黄金海系案涉新渥街道翠南社区方田小区安置房屋建设户。2021年8月10日下午,万建涛在受***雇佣为黄金海房屋粉刷作业过程中从四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1、案涉方田小区风貌提升工程系由新渥街道办统一负责组织实施。2、2021年8月12日,新渥街道办以邀请招标方式就案涉风貌提升工程进行招投标,次日确定由明景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3、陈朝平系实际施工人,***系从陈朝平处承揽黄金海等户风貌提升工程。4、明景公司与新渥街道办就案涉风貌工程工程量结算中包含黄金海户。5、明景公司曾向陈朝平出具填空式介绍信一份,该介绍信的日期、去文单位等均为空白。6、***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抢救费用。7、万建涛出生于1985年2月2日,死亡时年满36周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庭关系情况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方田小区风貌提升工程结算材料、介绍信、会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死者万建涛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与万建涛系劳务关系,其既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朝平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未对作业人员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明景公司,虽系在事故发生后才中标,但在工程量结算时已将黄金海等户的工程量计入其施工范围,结合其向陈朝平出具的介绍信等事实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对案涉工程承担责任,陈朝平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明景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陈朝平施工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由万建涛自负25%的责任,被告***考虑其已支付抢救费用等情节酌定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朝平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明景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万建涛死亡造成的损失确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1157472.5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109532.5元),2、丧葬费54322.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241795元,根据前述责任分担比例,由被告***赔偿434628元、被告陈朝平赔偿310449元、被告明景公司赔偿186269元。另原告要求被告黄金海和新渥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各项损失合计434628元。
二、被告陈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各项损失合计310449元。
三、被告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各项损失合计186269元。
四、驳回原告万礼新、杨某、万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原告负担2146元、被告***负担2748元、被告陈朝平负担2146元、被告浙江明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海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