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8537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企业壹号公园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596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