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1651号
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45966T。
法定代表人:马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艳,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6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 二〇 年十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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