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6民初149号
原告:***,男,1944年02月1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金长国,**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住所: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和龙市供电公司、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