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4829号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于2022年7月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在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且双方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原告已预交4781元),退给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4781元。
审判员 : 李 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