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7065号
原告:***,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河西路100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