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

国网某某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2401民初872号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延河路7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延吉市。 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损失26599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5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了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现供电公司主张受损的电线杆及其设施修复费用共计26599元。 ***对供电公司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5日18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延吉市朝阳街与延东路交叉路口处,由于操作不当与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双方确认,电线杆及其设施修复费用为26599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损坏的电线杆及其设施修复费用无异议,故供电公司主张***赔偿其损失265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659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