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1232号
原告:***,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沿河路7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贸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黄善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金龙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