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挂匾巷2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797396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拐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2MB29083033。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7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1118000.5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名下无网络资金、不动产、股权、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汉中街心花园支行开设的尾号为4564的账户进行了冻结。但被执行人已针对该冻结账户提起执行异议程序,请求解除冻结措施,该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 3.本院在汉中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名下的车牌号为陕FQ××**桑塔纳牌小汽车、陕FP××**大众牌小汽车、陕F9××**轻型普通货车三辆汽车的户籍档案信息,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应当继续履行1143781.58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